結婚讓 FATCA 變寬鬆,卻讓 FBAR 變危險:方向是相反的
這是在美台灣人最常忽略、罰則卻最重的一項。而最容易搞錯的地方是:結婚對這兩套制度的影響方向完全相反。
兩套制度,不是同一件事
FBAR(FinCEN Form 114)
- 門檻:海外帳戶在年度內任一時點合計超過 $10,000。IRS 原文:"the aggregate value of those foreign financial accounts exceeded $10,000 at any time during the calendar year reported"
- 不是報給 IRS:透過 FinCEN 的 BSA E-Filing 系統遞交,也不隨報稅表寄出
- 期限:隔年 4/15;逾期自動延展到 10/15,不必申請
- 門檻不分婚姻狀態
FATCA(Form 8938)
- 隨報稅表一起遞交
- 合報的門檻是單身的兩倍
方向相反在哪裡
很多人聽到「結婚後海外資產申報要更小心」,直覺想到的是 8938。但實際上:
- 8938 因為合報而放寬,門檻變成兩倍,你反而更不容易踩到。
- FBAR 完全不看婚姻狀態,$10,000 就是 $10,000,不會因為你結婚了變成 $20,000。
而合報之後,配偶的帳戶要一起算。
所以真正的陷阱長這樣:兩個人各自在台灣有帳戶,單獨看都不到一萬美元,都以為不用報。合起來一算,超過了。
什麼東西算「海外帳戶」
比多數人以為的廣:
- 台灣的銀行帳戶(包括很久沒動的那個)
- 保單(有現金價值的)
- 證券帳戶、股票
- 父母幫你開的帳戶,只要你有簽名權或控制權。
最後這一項最容易被漏掉。很多人在台灣有一個小時候父母開的戶頭,自己甚至沒在用,但那個帳戶在申報義務上是算的。
非美籍配偶選擇合報的代價
如果你的配偶不是美國人,但為了省稅選擇合報,那等於自願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(他的)全球所得都要向美國申報,海外帳戶也一併納入。
如果他在台灣還有收入、有投資、有繼承來的資產,這個選擇的影響遠超過當年度省下的那點稅。這件事應該在報稅之前想清楚,不是報完才發現。
罰則
未申報的民事罰款可達帳戶餘額的相當比例,故意隱匿有刑責。這不是「補報一下就好」的等級。
該做什麼
- 婚前就有台灣帳戶的人,合報前先諮詢跨國稅務會計師。這筆諮詢費比事後的罰款便宜非常多
- 把兩個人所有海外帳戶列出來,加總看看有沒有超過 $10,000
- 特別要注意「年度內任一時點」這句話,就算你年底帳戶只剩一千塊,只要那一年當中有任何一天超過門檻,就得申報。
官方來源
一句話
結婚會讓 8938 的門檻變寬,但對 FBAR 來說反而更危險,因為 FBAR 不看你的婚姻狀態,卻會把配偶的帳戶一起算進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