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不是美國公民時,$190,000 和 $19,000 差十倍:別記混
跨國婚姻裡最常被忽略的稅務差異,就在這裡:配偶是不是美國公民,決定了夫妻之間搬錢有沒有稅。
兩種情況
配偶皆為美國公民
配偶間的贈與與繼承原則上有無限婚姻扣除額(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)。也就是你要給配偶多少都可以,沒有贈與稅。
配偶為非美國公民
沒有這個優惠。取而代之的是一個「額度很高但有上限」的年度免稅額,另外還有 QDOT 信託之類的安排可以處理繼承。
那個數字,以及最容易記混的地方
IRS Form 709 說明書(2025 年度)原文:
"For gifts made to spouses who are not U.S. citizens, the annual exclusion has been increased to $190,000"
而同一年,一般贈與的年度免稅額是 $19,000。
兩個數字差十倍,長得又像。看到 $19,000 就以為「給配偶也只能這麼多」,或看到 $190,000 就套用到給父母子女的贈與上,都是常見的誤判。
同一份說明書也提到:非美籍配偶當年度受贈總額未超過該上限時,不必申報贈與稅表。
❗ 這個數字每年隨通膨調整。動作前查當年度的 Form 709 說明書,不要用去年的數字。
什麼動作可能構成「贈與」
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地方。一方是台灣籍還沒入籍時,以下動作都可能構成應稅贈與:
- 房產加名把配偶的名字加到房契上,等於把一半的房產贈與給他(見清單第 60 項)。
- 大額轉帳把錢轉進配偶的個人帳戶。
- 用自己的錢幫配偶買車、買股票
這些在雙方都是美國公民的家庭裡完全不是問題(無限婚姻扣除額),但在跨國婚姻裡就要看金額有沒有超過那個年度上限。
跟社區財產州的交錯
如果你們住在社區財產州(見清單第 73 項),某些資金往來可能被認定為「本來就是一半一半」,而不是贈與。這個交叉地帶很技術性,金額大的話不要自己判斷。
該做什麼
- 先確認配偶的身分綠卡持有人依然是「非美國公民」,這一點很多人會搞混。你是不是公民,看的是有沒有辦入籍,而不是有沒有綠卡。
- 大動作前先算在房產加名或做大額轉帳之前,記得先查一下當年度的免稅額上限。
- 金額接近上限就諮詢找跨國稅務會計師諮詢一次的費用,絕對比你事後補申報還要划算得多。
一句話
配偶有綠卡不等於是公民;非公民配偶適用的是一個有上限的年度免稅額,而房產加名這種動作就可能吃掉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