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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協議:婚禮前一週才拿出來簽,法院可能直接認定無效

婚前協議最常見的失敗方式不是內容寫得不好,是簽的時機不對

時間點就是效力本身

婚禮前一週把協議拿出來要對方簽,法院可能認定那是「受脅迫」(duress)而使協議無效。

理由很直白:那個時候喜帖已經寄出、賓客機票已經訂好、場地訂金已經付了。「不簽就取消婚禮」的壓力是真實存在的,在這種情況下的同意,法院不見得認。

婚禮前至少 30 天簽署而且越早越好。理想上是在訂婚後、開始花錢籌備之前,那時候雙方都還有真正說「不」的空間。

有效要件(各州不同)

常見的幾項:

這些要件逐州規定不同,要以你們預計適用的州法為準。

「各自有律師」不是形式

很多人為了省錢想共用一位律師,或讓一方的律師「幫忙看一下」。這是最容易讓協議事後被推翻的安排。

典型費用 $1,500 到 $5,000(雙方各自的律師加起來)。這筆錢買的不只是文件,是這份文件將來站得住。省下這筆而讓協議無效,等於什麼都沒買。

誰特別該考慮

如果兩個人都是剛出社會、沒有什麼資產,婚前協議的必要性確實不高。但如果上面任何一項符合,那不是「信不信任對方」的問題,是財務常識。

跟社區財產州的關係

你們住在哪一州,會大幅影響婚前協議的必要性。社區財產州(亞利桑那、加州、愛達荷、路易斯安那、內華達、新墨西哥、德州、華盛頓、威斯康辛這九州)婚後所得原則上一人一半;其他州依 equitable distribution(見清單第 73 項)。

而且跨州搬家會改變適用規則。婚前協議可以把這件事直接定案,不隨居住地變動,這就是它對跨州家庭最實用的價值。

怎麼開口

這是這一項真正困難的部分,而且沒有技巧可以完全消除尷尬。比較實際的兩個做法:

一句話

要簽就早點簽,最好在訂婚後、花錢籌備前處理好。各自請律師、完整揭露財務,這三件事少了一件都可能讓協議作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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