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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協議:婚禮前一週才拿出來簽,法院可能直接認定無效

婚前協議最常見的失敗方式不是內容寫得不好,是簽的時機不對。

時間點就是效力本身

婚禮前一週把協議拿出來要對方簽,法院可能認定那是「受脅迫」(duress)而使協議無效。

理由很直白:那個時候喜帖已經寄出、賓客機票已經訂好、場地訂金已經付了。「不簽就取消婚禮」的壓力是真實存在的,在這種情況下的同意,法院不見得認。

婚禮前至少 30 天簽署而且越早越好。理想上是在訂婚後、開始花錢籌備之前,那時候雙方都還有真正說「不」的空間。

有效要件(各州不同)

常見的幾項:

這些要件逐州規定不同,要以你們預計適用的州法為準。

「各自有律師」不是形式

很多人為了省錢想共用一位律師,或讓一方的律師「幫忙看一下」。這是最容易讓協議事後被推翻的安排。

典型費用 $1,500 到 $5,000(雙方各自的律師加起來)。這筆錢買的不只是文件,是這份文件將來站得住。省下這筆而讓協議無效,等於什麼都沒買。

誰特別該考慮

如果兩個人都是剛出社會、沒有什麼資產,婚前協議的必要性確實不高。但如果上面任何一項符合,那不是「信不信任對方」的問題,是財務常識。

跟社區財產州的關係

你們住在哪一州,會大幅影響婚前協議的必要性。社區財產州(亞利桑那、加州、愛達荷、路易斯安那、內華達、新墨西哥、德州、華盛頓、威斯康辛這九州)婚後所得原則上一人一半;其他州依 equitable distribution(見清單第 73 項)。

而且跨州搬家會改變適用規則。婚前協議可以把這件事直接定案,不隨居住地變動,這就是它對跨州家庭最實用的價值。

怎麼開口

這是這一項真正困難的部分,而且沒有技巧可以完全消除尷尬。比較實際的兩個做法:

一句話

要簽就早點簽,最好在訂婚後、花錢籌備前處理好。各自請律師、完整揭露財務,這三件事少了一件都可能讓協議作廢。

已經結婚了還能不能補:婚後協議

婚前協議只有在結婚之前才簽得成。已經結婚的人對應的工具叫做婚後協議(postnuptial agreement),能處理的事情是一樣的:婚前資產怎麼認定、婚後所得怎麼分、一方的事業股權怎麼算。

美國各州都承認這種協議,但要件與審查標準逐州不同,而且有一件事跟婚前協議明顯不一樣:法院對婚後協議的審查通常更嚴格。

原因在身分。訂婚的時候兩個人在法律上還是各自獨立的個體,可以自由議價。結婚之後,配偶之間互負受託義務(fiduciary duty),必須以對方的利益行事,也必須完整誠實地揭露資產與債務。在這個前提下簽的協議,法院會更仔細看是不是有一方被佔了便宜。

加州把這個標準寫得很明確:配偶之間負有「最高度的善意與公平交易」義務,任何一方都不能佔對方便宜,而且必須互相提供關於全部資產與債務的完整且真實的資訊。

實務上要注意三件事:

配偶參與了你的事業

這是最容易被忽略、後果卻最大的一種情況:一方創辦公司,另一方是早期員工、共同經營者,或是長期無償投入。

直覺會想「公司是我婚前開的,所以是我的」。這個推論不完整,因為要分開看的是兩件事:公司這個資產本身,以及婚後這段期間公司增加的價值。

後者的來源通常包括婚後投入的勞務、婚後用共同財產做的增資、以及配偶本人的實際貢獻。這幾項在很多州都會被認定跟婚後所得同一性質。

如果你們的情況是這一種,處理的時機是在還沒有爭議的時候,不是等到有爭議才處理。可以做的具體幾件事:

這幾件事本身也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功,不是只有離婚的時候才用得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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