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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出境二年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」:條文課的是你的義務,不是系統自動幫你辦

長期住在美國的台灣人,戶籍與健保這兩件事常常放著不管。而放著不管的前提,往往是一個誤解。

誤解:時間到了會自動遷出

戶籍法第 16 條:

「出境二年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

關鍵在「應為」兩個字:這是課給當事人的申報義務,不是「時間到了系統自動幫你遷走」。

很多人以為出國滿兩年戶籍就會自己消失,於是什麼都不做。實際上這是你該去辦的事。

條文出處:戶籍法第 16 條

同條列有例外

另外要注意:未持我國護照入境的期間仍計入。也就是說,如果你用美國護照回台灣短暫停留,那段時間不會「重新計算」你的出境天數。

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,以為回台灣一趟就把兩年的計算歸零了。

健保:不寫死,因為改過好幾次

戶籍在不在,直接影響健保資格與保費。但停復保的規則、保費怎麼算,這幾年改過數次

本站刻意不寫死這一段,請以健保署當期公告為準:www.nhi.gov.tw

要問的具體問題是:

婚後為什麼要一起處理

因為補登記(見清單第 15 項)本身就會動到戶籍。你去辦結婚登記的時候,戶籍狀態跟健保資格這些都會一併浮上檯面,與其之後特地處理,不如那時候一次問清楚。

另外,如果你的外籍配偶之後要辦台灣的身分或居留,你的戶籍狀態會是前提條件之一。

役齡男性要一起看

戶籍狀態跟兵役是連動的。長期在美但戶籍未遷出,跟已遷出且取得僑居身分,在兵役上的處境不同(見清單第 81 項)。這兩項不要分開處理。

一句話

「應為遷出登記」是你的義務不是系統的;健保那一段規則改過好幾次,直接問健保署當期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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