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補登記:30 天是從結婚那天算,不是從驗證那天算
在美國結婚的台灣人,要回台灣的戶政系統做結婚登記。這件事網路上流傳的資訊有兩個地方不準,而且都是我自己原本也寫錯、後來查了法條才更正的。
流程
- 取得美國的 certified 結婚證書(見清單第 10 項)
- 送駐美辦事處(TECO)驗證驗證費以受理館處當期公告為準(各館處收費與付款方式不同)。
- 準備中文譯本(可自行翻譯,格式需符合要求)
- 送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
全程可以信件往返,不必親自回台。
更正一:30 天從哪裡算
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:
「戶籍登記之申請,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。」
是從結婚那件事本身起算,不是從駐外館處驗證那天起算。
這個差別很實際:如果你婚後三個月才去 TECO 驗證,那 30 天早就過了,並不是「驗證完再開始倒數 30 天」。
更正二:罰鍰金額
戶籍法第 79 條:
「無正當理由,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;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,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。」
是 NT$300–900,經催告後才是 900。網路上常見的「NT$500 起」不是條文寫的數字。
逾期不是不能辦
這一點值得說清楚,因為很多人被「30 天期限」嚇到,以為過期就完蛋了。
戶籍法第 48 條第 2 項明定:「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,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」。第 3 項則是戶政所會發書面催告。而罰鍰的要件是「無正當理由」。
所以過期了還是去辦,不要因為怕罰款而一直拖。
真正該擔心的不是那筆罰款
台灣自 2008 年起採登記婚婚姻是因為登記而成立,不是因為辦了儀式。
所以沒去登記的話,這段婚姻在台灣的戶籍與法律上就還不存在。之後會卡住的是:
- 配偶要辦台灣的身分或居留
- 繼承(包括台灣的不動產)
- 改姓
- 子女的身分登記
幾百元的罰鍰是小事,「這段婚姻在台灣不存在」才是大事。
外籍配偶要多一份文件
外籍配偶需另外出具「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」也就是他要決定自己的中文名字怎麼寫,這個名字之後會跟著他在台灣的所有文件。
可以順便一起辦的
如果你是雙重國籍、也要改台灣護照的名字,那份美國證書一樣要驗證並附上中譯本。兩件事一起辦可以省一趟(見清單第 14 項)。
一句話
30 天從結婚那天起算;過期還是要去辦,因為沒登記的話這段婚姻在台灣根本不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