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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結婚不用台灣單身證明 外籍配偶回台登記才要

背著一大疊文件的羊毛氈浣熊在櫃台前鬆了一口氣,櫃台上只放著護照和一張表格

在美國向郡政府申請結婚許可(Marriage License),我們查核的郡都沒有要求台灣的單身證明或戶籍謄本。郡政府看的是雙方本人到場、有照片的政府證件、年齡,以及上一段婚姻什麼時候結束。台灣的文件,是之後回台登記或辦配偶移民時才會用到,而且要的是哪一份、誰要準備,各有規定。

下面分三個時間點寫:在美國申請結婚許可、回台灣辦結婚登記、配偶辦美國移民簽證。

在美國申請結婚許可

以查核過的郡為例:

這些郡的要求清單裡,都沒有「單身證明」這一項。各郡規定不同,送件前看你申請那一郡的官方頁。外國人申請的完整條件見 外國人在美國結婚 不限國籍居住地。

以前結過婚的,要帶什麼

郡政府會問上一段婚姻(或同居伴侶關係)的結束日期。結束得太近,才要帶證明:

在台灣離婚的,離婚登記的戶籍謄本或法院文件要先準備英文譯本,譯者資格照那一郡的要求,見 結婚證書中文譯本 的「中翻英」段。

回台灣辦結婚登記

內政部戶政司對在國外結婚的規定(2026-10-22 查核):

所以「單身證明」在台灣這一端,主要是外籍配偶要準備的,而且有 6 個月效期。台灣人這一方要不要另附,看結婚證明有沒有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,送件前向駐美辦事處確認。完整步驟見 在美國結婚回台灣登記 五個步驟。

配偶辦美國移民簽證(在台灣面談)

美國在台協會(AIT)的移民簽證補充說明(2026 年 7 月 31 日版,2026-10-14 查核):

移民流程的其他文件與步驟,請看 簽證與文件站。

常見問題

在美國結婚需要台灣的單身證明嗎?

我們查核的郡政府(Clark County、橙縣、舊金山郡)申請結婚許可都不要求。郡政府看身分證件、年齡,以及前一段婚姻的結束日期。

外籍配偶回台登記要什麼證明?

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婚姻狀況證明,自核發日起 6 個月內有效,加上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(內政部戶政司)。

AIT 面談要出生證明還是戶籍謄本?

台灣出生的申請人用戶籍謄本,中英文各兩份、一年內核發、記事欄完整;AIT 不收出生證明。

剛在台灣離婚,可以馬上在美國結婚嗎?

看那一郡的規定。舊金山郡要求前段婚姻結束不到 90 天的,帶有法院印章的離婚證明認證副本和英文譯本;德州 Fort Bend County 規定離婚判決確定後 30 天內不能再婚,除非獲得豁免。

要準備哪些文件、在哪個時間點準備,My Wedding Plan 的清單會依雙方身分加進來:結婚許可從第 1 項起、回台登記第 15 項。清單有免費版,不用留信箱就能開始。

資料來源(查核日期 2026-10-2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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